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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2014〕56号
2014-09-25
  • 索引号:
    002482170/2014-02398
  •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14-09-30
  • 文号:
    浙财综〔2014〕56号
  • 统一编号:
    ZJSP12-2014-0039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ZJSP12-2014-003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 2014 〕 56 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 年 9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 3 项收费省级予以免征,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 6 项收费全省予以免征。

(二)逐步转出一批检验检测等事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等 3 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 13 项收费,随着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保留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资源,使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切实促进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为起到惩戒、教育和限制作用,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 11 项收费,予以保留。

具体涉企收费项目和实施内容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管理类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对逐步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4 〕 8 号)有关要求,在稳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同时,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具体步骤、方案和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最迟于 2020 年前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保留的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以及暂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收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接受各方监督。

四、监督管理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监管,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强制收取。对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要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不得随意减缴、免缴、缓缴。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

附件

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
序号涉企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处理意见
行政管理类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质监省级免征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公安省级免征
3征(土)地管理费国土省级免征
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国土全省免征
5采矿登记费国土全省免征
6企业注册登记费工商全省免征
7药品登记费药监全省免征
8中药品种保护费(初审费)药监全省免征
9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贸促全省免征
检验检测等事务类
1卫生监测费卫生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医学诊断、鉴定费卫生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文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交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5农药实验费农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6农药产品登记检测农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7计量收费质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质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9药品审批费(生产药典及标准品种审批、新药审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0药品检验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1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2GMP 认证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3GSP 认证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海洋渔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5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6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资源补偿类
1水资源费水利保留
2占用水域补偿费水利保留
3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保留
4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保留
5耕地开垦费国土保留
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信保留
7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渔业保留
8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海洋渔业保留
惩罚类
1排污收费环保保留
2渔业资源赔偿费海洋渔业保留
3海洋废弃物倾倒费海洋渔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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